發改委征求意見,這八方面招投標限制今后行不通
國家發展改革委12月12日消息,為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研究起草了《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的,不得出臺有關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不得在區域性政策措施中對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提出限制要求。
從《征求意見稿》審查內容來看,將重點審查以下八大內容:
1、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不得在區域性政策措施中對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提出限制要求,不得制定或者實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
(二)指定招標人使用特定交易系統或特定交易工具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三)要求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與本地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取得本地區業績或獎項;
(四)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情形。
2、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自主權,不得制定或者實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為招標人指定代理機構或者限定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的方式;
(二)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三)為招標人指定資格審查方法或者評標方法;
(四)為招標人指定評標標準;
(五)為招標人指定開標時間;
(六)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自主權的情形。
3、標準招標文件(文本)、資格預審文件(文本),不得將下列情形列為投標資格條件:
(一)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證書、資質等;
(二)本地區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
(三)投標人已經進入特定預選庫、資格庫和承包商(供應商)備選名錄等;
(四)投標人的誠信(信用)評價得分或評級達到、超過特定標準;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標準招標文件(文本),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行業、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
4、標準招標文件(文本)、資格預審文件(文本)中涉及評標標準的條款,不得設置以下內容:
(一)對經營主體的本地業績和外地業績設置不同得分;
(二)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設置不同得分;
(三)對不同規模、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模的經營主體設置不同得分;
(四)其他含有排斥或者限制競爭內容的歧視性條款。
5、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定標的政策措施,應當充分保障招標人定標權,落實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不得制定或者實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為招標人指定定標規則;
(二)為招標人指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三)將定標權交由招標人或者其授權的定標委員會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人員行使;
(四)規定以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確定中標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定標權的情形。
6、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誠信(信用)評價的政策措施,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在資質、資格、業績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采用不同評價標準;
(二)在材料遞交、上傳、審核等注冊登記流程中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區別規定;
(三)強令招標人在設置投標資格條件時采用特定誠信(信用)評價結論;
(四)強令招標人將特定誠信(信用)評價結論作為評標標準;
(五)其他產生地方保護或者所有制歧視效果的情形。
7、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招標投標交易監管和服務的政策措施,應當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不得在交易流程上設置以下限制措施:
(一)規定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機構行使具有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性質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三)對能夠通過告知承諾和事后核驗核實真偽的事項,強制投標人在投標環節提供原件;
(四)在獲取招標文件、開標等環節違法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其他特定人員到場;
(五)其他不當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的流程。
8、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保證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設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一)限制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
(二)要求經營主體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外的其他保證金;
(三)要求經營主體必須采用現金、保函、保險或其他特定形式繳納保證金;
(四)要求經營主體從特定金融機構開具保函(保險);
(五)在招標文件之外設定保證金退還的前置條件;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