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9年,“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迎來大修!
為規范實施PPP新機制,11月28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公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特許經營意見稿》),在12月28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5年4月,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時隔9年,《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迎來大修,特許經營意見稿相比現行辦法增加2000多字,變化明顯。
《特許經營意見稿》是以立法方式落實PPP新機制的部署和要求,增強指導性和約束力。它細化了特許經營方案和特許經營協議的內容,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操具有更好的指導作用。
所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采用公開競爭方式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對比現行文件和修訂后的意見稿,特許經營范圍更加明晰。比如,《特許經營意見稿》明確,商業特許經營以及不涉及產權移交環節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等,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將PPP模式范圍縮窄至基于使用者付費特許經營模式,以此來解決此前推行的以政府付費為主的PPP項目造成地方財政支出壓力大,乃至形成隱性債務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意見稿》首次明確,上述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用戶收費。這一定義關系到PPP項目使用范圍。
PPP新機制中,另一大重點是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PPP項目。這也在修訂后的《特許經營意見稿》中有體現。
期限最長40年: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最長一般不超過40年。
公職人員追責:實施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公職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理“雁過拔毛”: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統一收取的特許經營項目用戶付費款額,導致未能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向特許經營者支付服務費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督促盡快補齊拖欠款額,造成損失的,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補償或者賠償。
鼓勵金融機構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財務顧問、融資顧問、銀團貸款等金融服務。特許經營項目可以依法合規利用預期收益質押貸款,將項目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保險資金通過債權、股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多種方式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多元化資金支持。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對符合其業務范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給予差異化信貸支持,根據項目期限和特點,合理設置貸款期限和擔保條件。
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應當依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穩妥處置債權債務關系。不得承諾以各類財政資金擔保或者作為還款來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支持發行REITs: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鼓勵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項目公司進行結構化融資,發行項目收益票據、不動產信托資產支持票據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按照市場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