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四部委:這些垃圾處理、再生資源利用項目可獲稅收優惠!
12月2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發布公告,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財政部“財稅〔2009〕166號文”、“財稅〔2008〕117號文”和“財稅〔2016〕131號文”。公告同時公布了2021年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2021年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重新規定下列垃圾處理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可獲稅收優惠:
1)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項目,涉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項目(原生生活垃圾進行填埋處理的除外);
2)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項目,涉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直接進行貯存、填埋處置的除外);
3)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燒爐渣綜合利用項目;
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電池、廢塑料、廢紡、廢紙、廢玻璃、廚余垃圾等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據悉,2021年版目錄已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另外,雖然本文開頭提到的三個“財稅”文件行將廢止,但公告也宣布,企業從事屬于“財稅〔2009〕166號文”、“財稅〔2016〕131號文”規定的項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從事屬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項目,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優惠至期滿為止;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屬于“財稅〔2008〕117號文”規定的項目,但不屬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說,新政策采取了類似“新項目新政策,老項目老政策”的操作方式,避免了新舊目錄交替階段導致執行混亂,使政策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