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企投標做出明確限制!PPP“新機制”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2024年版)征求意見
1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2024年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
去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將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
新機制有三方面特點:在參與主體上,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在收益來源上,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在操作模式上,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其中,最突出的特點就是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
2023年11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11月份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李超表示,“下一步,我委將抓緊制定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特許經營協議范本和實施細則,動態調整項目清單,指導各地按照新機制要求,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項目,真正做到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建(含改擴建)項目,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切實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1月24日公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編寫大綱(2024年版,征求意見稿)》深入貫徹了“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的指導思想。如關于“特許經營者選擇”,《大綱》明確了特許經營者的基本條件:
“除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參與地方政府通過資本金注入方式給予投資支持的項目外,地方本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含其獨資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建(含改擴建)項目的聯合投標方或項目公司股東;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時,原則上不得在項目公司中控股”。
簡言之,地方國資不得投標本級“特許經營”項目,聯合體也不行!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時,項目公司原則上由民營企業控股。